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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有什麼區別?

土地承包 閱讀(1.56W)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範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型別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型別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二、土地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土地的擁有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對於我國土地有兩者方式所得一種是劃撥,一種是出讓,這兩種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一種是無償,一種是有償,所以,我們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就要看自己屬於哪一種性質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