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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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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1)土地劃撥性質: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讓性質: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1)土地劃撥取得方式:需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獲得批准,給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出讓取得方式: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期限不同

(1)土地劃撥使用期限: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4.權利義務不同

(1)土地劃撥權利義務: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讓權利義務: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範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5.房屋型別不同

(1)土地劃撥房屋型別: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

(2)土地出讓房屋型別: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型別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使用時間上來看,出讓土地有時間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劃撥一般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