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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劃撥和出讓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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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的取得是土地使用者合法利用土地的憑證,也就是說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就有權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轉讓等。雖說土地使用證的劃撥和出讓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但土地使用證劃撥和出讓在某些層面上還是有所差別的。

土地使用證劃撥和出讓有哪些區別?

在我國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四種形式)和劃撥,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四點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價不同

如果是劃撥,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即可從政府取得土地;出讓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足額的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購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轉讓條件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於劃撥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以下四種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但是他們在轉讓過程中都需要辦理相應的轉讓手續,並簽署劃撥或出讓合同。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需要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詳細的記錄轉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發生糾紛後的具體處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