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28W)

我們都知道土地對我們來說特別的重要,特別是對於農民,有了土地就等於有了吃的,我們也知道,土地的話我們就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的,那土地的性質又是怎麼樣的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準備招標檔案,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

(2)釋出招標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

(4)政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準備拍賣檔案。

(2)釋出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檔案,辦理競投手續。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區別還是挺大的一種是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讓給土地所用者,一種是在得到國家的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了補償過後,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及上的人批准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不同的性質就有不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