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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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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個人和單位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權,在獲取方式上,有出讓、劃撥和轉讓等幾種方式。一般來說,居民買到商品房後,土地使用證上面會寫清土地使用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那麼,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專案,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點是什麼?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綜上所述,在單位拿到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中,出讓和轉讓是比較常見的,劃撥相對較少。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主要區別在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單位通過出讓方式拿到土地的,要繳納出讓金,並且有明確的使用年限,而劃撥則不同,一般來說,沒有期限的約束,並且使用人不需要繳納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