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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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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和劃撥是拿到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從取得方式來看,出讓以拍賣、招標等有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劃撥需要縣及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從取得物件上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使用時間上來看,出讓土地有時間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劃撥一般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