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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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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區別是:土地性質的定義不同,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這三個方面的區別。土地劃撥一般指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出讓一般指國有土地出讓。

二、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區別具體內容是什麼?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三、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在本質上有著很大的區別,但也有著共同點,最大的共同點就都是同屬於土地的流轉。我們對土地流轉比較熟悉,土地流轉對於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有著積極地推動作用,因此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也都是被提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