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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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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然要求土地的使用證要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土地使用證才能證明使用行為的合法性,除了申請獲得使用證以外,不具備專屬性的土地使用證在實踐中還可以通過劃撥和出讓的方式獲得。現實中卻也有人總是分不清劃撥和出讓,那麼,土地使用證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呢?

土地使用證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從二者的概念來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則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除此之外,二者之間可從性質、取得方式、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費用來區別。

(一)二者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於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出讓土來說,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四)費用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以上的全部內容就是關於,從上述二者的定義以及四點不同來看,劃撥和出讓是完全不同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方式,所以大家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操作過程中首先應當分清楚劃撥和出讓才不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