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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3.08W)

各地的政府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將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的方式發放給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多半是用來發展公共建設,或者國家要修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這些用途的情形。比較常見的還是出讓,劃撥與出讓都會在土地使用證中標註清楚,而部分公民就比較疑惑,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優售只是劃撥的一種特殊情況。

劃拔是國家給的,沒有具體的年限的,也就是說可以隨便的使用,而出讓是要交土地出讓金的,按交的土地出讓金的年限使用,一般住宅七十年,商業五十年。針對第一次買賣的 出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區別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有償、有期限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

二、土地出讓和劃撥的概念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簡單來說,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主要就在於,出讓是有償使用國有土地資源,而劃撥是無償使用土地資源。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在於公民個人,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主動權在於國家。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劃撥方式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對土地使用權卻不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隨意的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