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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2.84W)

一、國有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哪些?

國有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範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二、國有土地招標的程式是怎樣的?

1、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交易的,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招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2、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釋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開標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3、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周邊土地市場價5%收取。

4、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填寫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2)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6)履約保證金到達招標人指定賬戶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出讓和劃撥是拿到土地使用權的重要手段,土地出讓和劃撥區別還是很大,兩者性質不同,出讓是需要交納出讓金,並且有使用期限,而劃撥沒有費用,是國家無償提供使用,往往針對公益性專案。土地出讓後還可以轉讓出租,而土地劃撥則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