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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房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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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房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房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房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以下6種情形可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範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閒旅遊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好處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二是有助於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程序。

除此之外,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專案,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於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專案。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也可通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

與其他型別的土地一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者也不能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此類土地是比較特殊的,故此在使用土地時並不需要繳納稅額,這也就決定了一般來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可以獲得此類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