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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稅收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3.19W)

一、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稅收有哪些?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稅收有哪些?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稅收有契稅和印花稅等,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稅種應當根據土地交易的情況來確定,但對相關稅費必須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徵收。

1、新徵耕地環節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2、土地出讓環節需要契稅和印花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

3、土地轉讓環節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二、土地交易後的使用用於投資所需繳納的稅種

1、免徵收營業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是可以不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將房地產轉讓的行為暫時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是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計入應稅所得。

4、契稅。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由產權承受方繳納契稅。

5、印花稅。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有關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是根據我國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情況制訂的,國家為了推進經濟發展,對經營性集體用地進行開發利用,並依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以更好的實現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具體的稅收專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