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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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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如何界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界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是看它的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相關政策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不同型別的建設工地的用途是不一樣的。

二、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經營性建設用地之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申請,用於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也就是說,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進行經營。另外,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不能將宅基地用於入市流轉。

無論是徵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

1、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2、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

3、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我們國家這樣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也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對於農村地區來說的話,它是以一個集體為一個整體單位做成的,當然了,有一些集體經營性的建設用地,他們的範圍是非常的廣泛的,要想清楚的來進行一個區別的話,必須要了解好把握好一定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