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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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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般分為前期準備、整理開發、入市交易、專案建設四個階段。鄉鎮統籌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鎮土地股份聯營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與其他企業組成專案公司,共同規劃、開發、利用集體產業用地,穩步推進城鄉一體化程序。

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方式有哪些?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專案;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綜上所述,在農村設立企業,經常要用到集體建設用地。在我國,企業只有使用權,因此,需要到鄉鎮土地部門提出用地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鄉鎮部門稽核後做出批准,符合條件的出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一般情況下不能用於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