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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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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規定有哪些?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規定有哪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經營性建設用地之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申請,用於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也就是說,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進行經營。另外,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不能將宅基地用於入市流轉。

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這一條款將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並列,俗稱“五類經營性用地”。

無論是徵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

1、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2、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

3、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現在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法規,就是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的一些管理制度還是比較欠缺的。現如今的集體土地基本上都是在縣鄉鎮政府部門的配合之下使用的,但國家大體政策還是支援集體土地的流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