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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嗎?

土地承包 閱讀(1.76W)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劃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礎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公園綠地和自然保護區域。國家重點支援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等等。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載集體福利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用給的各類用地的總稱。它是保證城市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載體,擔負著承載城市各種活動,為社會利益服務.包含促進社會平等、增進公眾福利和引導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多重目標。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去抵押有什麼特別規定

1、依照物權法第180條和第182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築物視為一併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築物。那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些新增的建築物?本條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2、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範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

3、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很多的困難群體,故此城鎮地區就有了很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了體現公平,拖經營性的建設用地的用途是支援公益性的事業,此時土地的使用者是不需要繳納稅額的,所以經營者納稅之前瞭解土地的性質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