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定義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4.71K)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定義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定義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二、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手續怎麼辦理?

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徵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幾種,宅基地,耕地林地及經營性用地等。農村用來生產建設的土地就是經營集體土地,包括村辦企業用地,商業使用集體土地等。現在已經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集體建設用地也可以出租,入股及出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