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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32W)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有哪些?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有哪些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具體情況的規定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

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

對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處理,也是國家對土地開發的最新政策,是適用新時期土地政策發生的要求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該部門的工作人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