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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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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定義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定義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操作流程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般分為前期準備、整理開發、入市交易、專案建設四個階段。

前期準備階段:規劃並報批鎮級城鄉統籌規劃實施方案——制定統籌方案(拆除、建設、管理、分配等)——量化入股組建鎮級土地聯營公司——民主表決

整理開發階段:聯營公司組織進行勘測邊界——聯營公司編制土地前期開發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實施方案——辦理相關手續——確權登記到聯營公司——上市地塊地上物拆除騰退

入市交易階段:鎮級聯營公司向鎮政府提出申請——區國土分局審查——區國土分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出具聯席會意見——區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市國土備案——規劃部門出具市規劃條件——入市交易、簽訂合同、價款支付、變更登記

專案建設階段:辦理相關手續(發改委)——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牽頭相關部門進行設計方案審查)、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房屋產權登記(住建部門)

三、如何開發利用?

1.概念

鄉鎮統籌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鎮土地股份聯營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與其他企業組成專案公司,共同規劃、開發、利用集體產業用地,穩步推進城鄉一體化程序。

2.合作模式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鎮級聯營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共同興辦企業;

如果期限最高不超過40年,集體經濟組織在新成立企業的持股比例不低於51%,且應有保底分紅;

入股後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根據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嚴格控制用地標準。

3.組織模式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授權鎮級聯營公司,開展入股後的開發、經營與利用;

以鎮為實施單元,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成立鎮級聯營公司;

鎮級聯營公司的股權由各村持有,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

我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使用國有土地的,那麼在使用時也是需要先向上級提交土地使用申請,那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的審批後,也是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並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