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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3.23W)

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雖然在社會生活中,很多人一輩子都不會運用到刑事法律,但是我們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是得益於刑事法律的落實。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案件所佔的比例是比較高的,上訴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你是否知道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上訴的主體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案件之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束,拖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需要提出申請。當事人在受到判決書後,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司法機關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