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複議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 閱讀(1.02W)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複議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針對不立案的情況我們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只要證據充足符合事實,那麼我們被處罰扣的分罰的款還能要回來。很多人不知道怎樣申請複議,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複議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複議法律條文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公安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二、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如何向檢察院申請複議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2、向回覆你們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起訴。

如果當事人到公安局報案之後,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的話會給當事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通知書上公安機關會對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說明。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攜帶《不予立案通知書》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去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複議後,人民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複議法律規定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