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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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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都是非常嚴格的,法院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主要會參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法條來處理。我國刑訴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於一審的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也就是在下文當中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申訴。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規定有哪些?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刑事訴訟法申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後,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

我國刑訴法當中對提出申訴的人員,申訴期限,申訴的次數,申訴時候應該提交的材料,法院應該接受的申訴範圍都有著明確的規定。有一些特殊案件,一審作出判決以後,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以進行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