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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7W)

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不管是什麼等級的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都要結合證據,否則,案件將無法審理,由此可以看出,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包含很多型別,比如證人。那麼,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證人有哪些特點?

1、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徵。

2、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瞭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是在訴訟開始後的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於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瞭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3、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瞭解案件情況,但由於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係,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法律中規定,我們每個人在遇到案件的時候都有作證的權利,只有少數的可以因為某些特殊原因擁有拒絕作證權。刑事訴訟法作證的規定有,證人作證的時候要按照事實來發表證言,不能掩蓋事實,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因為做假證在刑事訴訟法中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