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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05W)

什麼是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無論是公檢法之間,還是法院內部之間對於案件的許可權範圍都是有分工的。法院的管轄權受到級別和地域的限制。指定管轄是指當法院與法院之間發生由誰來管轄不明確的的情況或者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發生了不宜它來管轄的情況時,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採用指定的方式來確定案件到底歸誰來管轄。目的在於防止和解決管轄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訴法明文規定,遇到管轄問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來審判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法院來審判。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在審限內法院應當先採取協商的方式自行來解決,協商是必經程式,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來指定管轄。如果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來審理,上一級可以選擇審理也可以不審理,不審理的就要指定一個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應該收到一份指定管轄決定書。在收到決定書之後,原來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轄權了。就如高官案子異地審理的指定管轄的情況,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職期間的權力影響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會影響案件審判公正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