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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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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當有一些刑事案件需要訴訟時,而警方又沒有決定性的證據的時候,可以採取傳喚訴訟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取證調查,不過這種口頭傳喚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公安機關隨意進行的。那麼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有哪些呢?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 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需要注意的是,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 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訴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二、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或審理,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對不願到案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在其抗拒到案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物件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 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在上文中都有了明確的介紹,傳喚屬於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的一種方式,如果你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傳喚的,就必須要去,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