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78W)

辨認物件是需要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的,刑事訴訟關於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辨認筆錄作為刑事證據的一種,一定要是客觀的、與案件有關聯的還必須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辨認的過程、⽅法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程式的。

1.辨認活動應當在偵查⼈員的主持下進⾏;

2.在辨認之前,辨認⼈是不允許見到辨認物件的;

3.多人辨認同一物件時辨認活動要個別進⾏;

4.辨認物件要混雜在其他具有類似特徵的物件中,並且數量要符合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對於辨認犯罪嫌疑人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照片不得少於10張;辨認物品的不得少於5件。檢察院偵查案件的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數為5~10人;照片是5~10張;辨認物品時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在辨認過程中不得給辨認⼈明顯暗示;

對於辯認的經過和過程應當製作辨認筆錄,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進行錄音錄影。辨認筆錄上要有偵查人員、辨認人和見證人的簽名。如果辯論筆錄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或發生其他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的,是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的。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的問題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