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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對刑事訴訟程式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43W)

刑訴法對刑事訴訟程式規定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難免會涉及到刑事訴訟,對於刑事訴訟,相關機構也制定了專門的規定來規範其訴訟程式。刑事訴訟是比較複雜的一類訴訟,其主要的程式有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和執行,因為每個具體程式的規定不同,所以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有哪些。

立案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這裡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執行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相信大家通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所講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在我們進行刑事訴訟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其訴訟程式規定,這樣可以省去不少的麻煩,當然,最好還是能夠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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