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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次起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22W)

刑事訴訟法再次起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對一審的判決不服或者在判決後又有新的證據可以為自己進行辯駁,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再次審理案件的,那麼,刑事訴訟法再次起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答案如下:


刑事訴訟:

(1)公訴案件:(高院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行政訴訟:(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不過,要記住三大訴訟法各有一個例外。

在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可再上法院的情況是:1、原告為在規定期限預交訴訟費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原告依法解決預交訴訟費問題後,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2、人民法院准予原告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中,撤訴後只要你又想去打官司,都沒問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若無新情況新理由則要過6個月才能再起訴。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撤訴後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可以重新起訴。對於自訴案件,若自訴人曾經撤訴的原因是因為證據不足則仍有機會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告訴。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再次起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回答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知識的延伸,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小編建議,因為案件的再次審理對於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確有新的證據,可以先行諮詢或者聘請律師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