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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線索移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8W)

刑事訴訟法線索移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有嚴格的流程規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該案件中有些線索指向的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刑事犯罪,應將該案件移送到偵查機關,那麼,刑事訴訟法線索移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說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線索移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控告或舉報,人民法院有義務將相關材料移送。

若相關材料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給予立案後,根據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審理則要中止。

二、移送案件應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辦案時移送與移交之間有什麼區別?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綜上所述,兩者區別: 移交,指管轄權問題,指外部部門。移送,是系統(如法院系統)內部,指平行部門之間。

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可能會發現一些線索指向刑事案件,此時,該民事訴訟應中止審理,相關的資料以及證據也應移交給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除此之外,法院應當接受公民的舉報、控告並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至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