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8W)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線,以法治國會使國家安定,秩序井然,法律的不斷完善是國家自身的不斷完善,是進步與發展的體現,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在各方面對舊的規定進行調整,有些細微的用詞改變都體現了法律的嚴謹與嚴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刑訴法完善了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

(2)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

(3)“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關於其來源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二、新刑訴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

(二)程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三、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新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於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著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後進行判決的關鍵,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三、尊重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

新刑訴法將“尊者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證據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貫穿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四、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證據的對接、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證據的保密

五、修改事實認定標準

新刑訴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把“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三個條件之一,將“確實、充分”具體規定為:“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基於證據裁判原則的考慮和嚴格掌握這一標準,有利於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準確把握證明標準,正確處理案件。

六、補充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新刑訴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本身就凸現了證據的合法性意義。

七、強化證人作證機制

一是特別規定四類特殊案件,證人的安全保障問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檢法三機關所應採取的保護措施,三是證人及其近親屬向公檢法三機關的請求保護權。四是公檢法三機關採取保護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可以說新的變化是法律更為嚴謹,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政策,法律的完善使得國家更好的發展,法律也會存在一些漏洞,所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於商業祕密的保護更強,對於人權的維護也有體現。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