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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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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新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1、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3、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4、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3條第二款規定:“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此為構成反訴的關鍵要素,因為只有具有牽連關係,本訴與反訴的法律事實和證據才具有內在相關性,才能由同一合議庭合併審理。

二、反訴的型別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3條第二款的規定:“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該司法解釋用言簡意賅的語言表述了反訴的三種類型,具體詳言之:

1.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如甲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甲因乙拒絕交付房租而起訴乙,訴請乙交付租金。乙在答辯狀中聲稱該租賃合同無效,這即為基於同一租賃合同關係的本訴與反訴。

2.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並約定一年後還款,乙因甲仍未還款而起訴甲,甲辯稱其曾賣給甲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且乙同意以玉石貨款清償借款。此處甲提出用玉石的貨款清償對甲的債務,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同時其可使乙的債權消滅,與本訴具有因果關係。在學理界有人認為“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表述有欠妥當,他們認為本訴與反訴之間本身就存在因果關係,有本訴的因就必然存在反訴的過,用因果關係來界定本訴與反訴之間的牽連性未免顯得外延過大。

3.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如甲與乙因瑣碎之事而發生拳腳,甲為此將乙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醫藥費和誤工,乙同時以相同的理由要求甲亦賠償其醫療費和誤工費。此處甲乙對對方的訴求都基於打架這件事實,打架即為兩個訴訟標的指向的共同的原因事實,且本訴與反訴之間又存在著相互抵消或一方吞併另一方的關係。

對於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即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相反請求,這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是一項保障本訴被告民事權益的重要制度。此外,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