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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追訴期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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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追訴期都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在審理刑事案件或其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較大的案件的一部主要依據法律,相關的法律追訴時效也有著一定的要求和期限的。那我們該如何進行理解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講解刑事訴訟法追訴期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的相關解答。

一、刑事追訴時效20年的法律規定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追訴時效20年的真正理解:

追訴期是針對未被發現的犯罪,對於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一起命案發生後,殺人凶手將屍體隱匿,沒人報案,公安機關也不知有凶案的發生,因而沒立案,這種情形才適用20年追訴時效。“南大碎屍案”是這些年來影響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機關當時就已立案偵查,雖然20年過去了案件也沒有偵破,可並不意味著該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三、法條連結:《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四、刑事追訴時效相關知識介紹:

“認為必須追訴的”犯罪,應當限於那些社會危害特別嚴重,行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別言重,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大、經過20年以後仍然沒有被社會遺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如果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以後即使認為必須追訴的,也不得追訴。

在時效的計算上,根據刑法的規定: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其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例如:對於非法拘禁罪,屬於典型的繼續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時,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狀態結束時犯罪終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顯然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相對的追訴期是指,案件的犯罪人在進行犯罪後公安機關並不知情,犯罪者在追訴期內也沒有進行犯罪的案件。我國的司法機關不予追究,但已經立案的我國相關辦案單位一定徹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