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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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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被害人對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請求檢察院抗訴,被告人對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刑事訴訟上訴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