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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僱員受傷責任承擔 | 由誰負責?

公共安全 閱讀(2.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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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僱員受傷責任承擔,由誰負責?

眾多的企業及眾多僱主在經歷僱員受傷時都會認為只是人情上的提供受傷補助,但是當僱員受傷時,我們是否真實知道最終是由誰承擔責任的?通過這樣的一個疑問,超市僱員受傷責任承擔,由誰負責,僱主責任成立的條件又是怎麼規定的?下面讓小編本站為你做專業分分析和解釋。

一、僱主責任成立的條件 

首先,向大家介紹的是僱主責任成立的條件。第一,僱主與僱員必須存在正式僱傭關係。第二,僱員所做的行為是執行僱傭合同要求的行為。第三,僱主存在主觀上的錯誤。只要滿足了上述的三個條件,才能夠斷定僱員受傷僱主責任。

那麼,在上面提到的僱主的主觀錯誤包括哪些情況呢?主要的情況有僱主提供的工作地點、操作機器以及工作程式都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僱主任命的管理人員不稱職;僱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者過失造成僱員受傷。只要滿足上述的條件,便可以斷定是僱員受傷僱主責任。

二、超市僱員受傷責任承擔

根據具體造成原因確定責任。(正常是僱主責任,或是第三方責任)

以下是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簡言之在生活中不論是幫工性質,還是僱傭關係,僱主和被幫工人都承擔全部責任。僱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謂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僱員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僱主都承擔全部責任,從法律的角度,就算僱員存在重大過失,也不影響僱主的全部賠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他存在過錯或者是故意的!再則就是第三方應該承擔責任。

大多數的工薪階層們,通過本站如此詳細的講解,你是否能夠更加明白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了呢。超市僱員受傷責任承擔,由誰負責?各位是否已經都知道是誰的責任呢,想想當老闆的也不是那麼好當的,僱主需要承擔的風險還是蠻大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