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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發生交通事故負全責 | 僱主應否擔責

交通違章 閱讀(1.64W)

僱員發生交通事故負全責 僱主應否擔責

在一般情況下,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僱主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僱員不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機動車的實際控制人是僱員,但是僱主負有選任合格僱員與監督僱員的責任,所以,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理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僱傭合同向僱員追償,比如扣發獎金或依照約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但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是由於僱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當與僱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下,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