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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車小孩摔死 | 應當由誰負責?

網購政策 閱讀(2.1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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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車小孩摔死,應當由誰負責?

超市購物的時候,很多家長將小孩放入購物車內,避免孩子亂跑,但是,小孩天性好動,其在購物車中玩耍時,就有可能發生摔下等意外傷害,曾經還發生過超市購物車小孩摔死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誰負責,超市有責任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責任負責問題。



一、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條規定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範圍和責任界限。但由於個案案情的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相應地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二、安全保障義務法理依據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其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經營者純粹的不作為,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採取必要措施。

二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體裝置不安全導致客戶受害,負有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如在家舉辦酒會,應防止老樹砸傷賓客;餐館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

三是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如經營旅館飯店,應注意清除樓道油漬,維護電梯安全,保證安全門暢通無阻的義務。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尺,即經營者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才能視為其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民法理論認為,需要盡適當注意義務卻沒有盡這種義務,就具有民法上的過錯,就應當承擔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安全保障義務具體範圍

1、硬體方面

首先是硬體設施,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築物、配套服務設施、裝置應當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達到進行此等經營所需要達到的安全標準。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再次,符合經營場所的電梯安全的特別要求。除了上述要求硬體裝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靜態的義務外,建築物、相關配套設施還必須由經營者經常的、勤勉的維護,使它們一直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最後,經營者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

2、軟體方面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過程應當是安全的,如果服務內容存在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或者服務的過程存在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就屬於內部不安全因素。其次要求有一定的安保措施,即制止來自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主要是指通過經營者工作人員的服務工作,照顧、保護消

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至遭受來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

綜上,超市購物車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小孩從其中摔下,就看超市有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以及安全監督義務,如果超市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之後,家長沒有采納意見或者又重犯的情況下,超市的責任會很小,很大責任在家長沒有盡到監護義務上,如果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能要承擔一部分侵權責任,根據相關司法案例,這個責任估計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間,大部分責任依舊在家長監護不力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超市購物車小孩摔死的情況下,應該由誰負責的相關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盤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