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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醉駕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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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醉駕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員工醉駕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是由駕駛者承擔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幾種特殊情形下,保險公司負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墊付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該條文中的“致害人”應理解為直接造成損害的責任人,將致害人擴大至機動車所有人沒有法律依據。機動車發生事故的主因在駕駛行為而非機動車本身,機動車所有人在喪失對機動車佔有的情況下難以再進行危險控制和危險防範。保險人的追償權源於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可見,侵權人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員工醉駕受傷肯定是由駕駛者進行承擔,就是員工自己,所以在具體的問題中,需要自己進行合理的處置,這樣就可以進行權益的維護,除了一定的經濟賠償以外,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行為依舊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這是國家法律的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