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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受到傷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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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與僱主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僱傭關係,這種關係與勞動關係不是一回事,但也有很多相似之處。現實中,要是在工作過錯中僱員受到傷害的話,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僱員受到傷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僱員受到傷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承攬工作致人損傷誰擔責

與僱傭關係不同,承攬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與從屬關係,承攬人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給付承擔人勞動報酬。

承攬人在進行承攬工作的過程中對他人或自己造成損傷後的責任劃分,取決於定作人是否存在過錯。

如果定作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若定作人對承攬人的行為有過錯誤指示等,那麼對於承攬人的行為後果,定作人也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實中,若出現僱員受到傷害的情況,此時需要具體分析究竟傷害情況是怎樣的。若是因為僱員自己的原因,導致人身受到損害的話,則此時就應當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是因為其他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僱員人身損害的話,則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