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公共安全>

小孩在超市受傷 | 超市一定要負責任嗎?

公共安全 閱讀(5.76K)

一、小孩在超市受傷,超市一定要負責任嗎?

小孩在超市受傷,超市一定要負責任嗎?

在現實案例中,經常會看到小孩在超市受傷,比如從購物車上掉下來摔傷的情況。發生這樣的事件,超市要承擔什麼責任?是不是一定負責?這個要分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孩子摔傷是因為超市沒有盡義務造成的話,你可以要求超市按過錯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超市已經盡了義務了,超市是沒有義務對你小孩子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的。

二、小孩在超市受傷,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三、我國是怎麼規定超市的安全保障義務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得知,小孩在超市受傷,並不一定都是超市的責任。如果超市在合理範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因為家長疏忽看管等原因造成小孩受傷的,超市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以上便是小孩在超市受傷,超市一定要負責任嗎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