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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負責任

其他侵權 閱讀(1.3W)

一、僱主承擔什麼侵權責任?

僱主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負責任

僱主對僱工行為的侵權法律責任,可根據僱工行為的侵害物件分為兩類。第一,僱工行為造成第三人的損害。第二,僱工行為造成自身的損害。不論上述哪種情況發生,僱主都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負責任?

僱主應對僱工的行為承擔責任。然而,僱主能否對僱工的行為無條件的負責呢?如果僱主對僱工在任何情況下從事的任何行為絕對地承擔責任,這樣有悖於公平合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所以,僱主可因以下原因,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僱工非職務行為。

僱主對僱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僱工行為是在履行職務或完成僱主交付任務過程中實施的;如果不是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或者超出職務 範圍僱工實施的行為,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如某甲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僱用乙,乙在砸牆時不慎將磚頭崩到窗外,此時,恰逢某丙從此路過,這塊磚正好落到丙的頭上,造成某丙重傷。本案某丙的傷害,應由某甲承擔責任。但假設某乙在砸牆過程中吸菸,吸完後將菸頭扔向樓下,造成某丙的傷害,某甲則不應承擔責任。因為某乙吸菸並不是某甲交付其工作的一部分,與職務行為無關。

(二)不是為了僱主利益的行為。

維護僱主的利益是僱傭關係的核心,一般來說,履行職務就是為了僱主的利益,但僱工也會因各種原因在履行職務時,損害僱主的利益。

如某甲僱一保姆某乙照看自己的孩子。某日,保姆某乙帶孩子在外面玩,保姆只顧與他人閒聊,沒有看到孩子已跑到馬路上,一輛車急駛而過將孩子當場撞死 。這一法律後果應完全由保姆自己承受。因為某乙沒有盡到維護某甲利益的義務。

(三)僱工與僱主意思不一致。

僱傭合同的內容是由僱工執行僱主的意志,即僱工在僱傭合同成立後其職務行為的意思,必須與僱主委託的意思一致,否則僱主不應承擔責任。僱工僱主意思不一致的情況有兩種:僱傭合同沒有成立或僱傭合同解除後僱工的行為;僱工對僱主的意志有重大誤解的行為。

如某甲外出把自家的房門鑰 匙落在屋內,其住在四樓,為了能儘快進屋,某甲僱某乙取鑰匙。某乙在察看某甲房間周邊情況後,打算從某甲家樓上住戶陽臺順繩入窗。但某甲預感到該行為的危險性,便告知某乙太危險鑰匙不取了。而某乙為了得到酬金不聽勸阻,結果墜樓致殘。本案中,對某乙的傷害後果,某甲不應負責賠償。因為,某乙墜樓是在某甲解 除僱傭合同後發生的,此時某乙的行為應視為單方行為,其結果也應由某乙自己承擔。

(四)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如某甲僱某乙開出租車,一日在某乙開車途中,某丙故意斜穿馬路,某乙避讓不及撞傷某丙。這種情況,涉及到加害人、受害人雙方行為的結合,作為加害人的抗辯事由必須是受害人的損害完全緣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而加害人並無過錯。上述案件的結果就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五)緊急避險。

僱工緊急避險的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僱主可免除法律責任。緊急避險是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在航運中,船員為了船上全體人員的安全 ,而將船上所載貨物扔到海里,對貨主的損害,承運人(船主)可拒絕承擔責任。僱主基於上述事由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責任,僱主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僱主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僱主對僱工行為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的必要補充。

如今,僱主與僱工的侵權責任是很多人所關係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僱主應對僱工的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並不是所有情況,僱主都對僱工的行為無條件的負責。以上就是對“僱主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的解答,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