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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家事糾紛 閱讀(2.43W)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中遭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判定是怎麼樣的?

成年人不能辯認自己行為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18週歲以上。我國《民法典》規定,18週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對於16週歲以上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18週歲以上,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還是屬地未成年人,一般在學校的話都是會由學校來承擔相應的職責,但如果在學校受傷要確定是誰的責任,就要看案件所發生的經過,有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擔,沒有第三方一般就會由學校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