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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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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行;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所謂“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誰承擔責任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