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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學校侵權 閱讀(3.05W)

孩子的天性都是比較活潑好動的,但同時也容易受到意外傷害。孩子在學校受傷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有時候家長們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受傷的賠償問題,或者靠學校參與一部分的賠償或與雙方協商,那麼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呢?

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未成年的學生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按照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預見在離花圃很近的地方嬉戲,有可能會摔進花圃危及到兩人自身安全。故對董某的損害,樂某與董某兩人自身也有過失,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各自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對共同侵權的共同性要件採取了嚴格立場,只認可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要求行為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為必要要件,立法沒有采取行為關聯共同的客觀共同侵權。因此,學校的未盡管理義務的過失與學生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屬行為關聯共同的客觀共同侵權,兩者主觀上沒有共同過失,故學校與過失方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的程度承擔按份責任。

這種打鬧事件在學校經常發生,稍不注意就會造成傷害事件。為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學生、學校要極為重視。

同學間應和睦相處、互相謙讓。職校生活潑好動,個性較強,易發生衝突,因此同學間不要搞惡作劇,不要與同學開玩笑過火,引發升級版的打架事件。同時,中職生還要培養自己的耐性,不能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該校在得知王某某受傷後未及時採取措施,以致延誤了王某的治療時間,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無論是出於法定的義務,還是人道主義的救護,都要及時送醫治療。尤其是對不明情況的傷情,寧可信其重,不能因存在僥倖心理而貽誤治療。

家長要配合學校加強對孩子的教育,職校生因年齡和性格特點,大多規則意識不強,家長就應該經常與學校聯絡,瞭解孩子情況,及時對孩子進行引導教育,讓孩子遠離傷害,健康成長。

以上全文便是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的相關內容,一般來說因為發生事故的場所是在學校,所以學校肯定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學校應該積極呼籲家長為學生購買在校意外保險,避免醫治金額過大擔負不了,同時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