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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倒塌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建設單位嗎?

一、在建工程倒塌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建設單位嗎?

在建工程倒塌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建設單位嗎?

1、在建工程倒塌侵權責任的承擔者不一定是建設單位,也有可能是施工單位、或者是責任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型別。

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要求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應當有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這就是這種侵權行為責任的特殊之處。

二、建築工程倒塌責任人是誰?

在工程的建設中,每個單位需要負責的事項都有所不同,哪一項工程出事故就要找那一項的負責人,需要具體的劃分,分別認定各方責任。

1、責任一:工人受傷,僱主責任。

建設單位負有保障工程安全的義務,因疏忽管理而造成工程倒塌的,則應對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還可以在認定工傷後,依據勞動合同要求相關部門支付工傷保險金;工程倒塌若造成人員死亡,事故亡者家屬有權向僱主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2、責任二:勞務派遣人員受傷,派遣單位與建設單位責任。

如果建設單位想要節省成本,通常都會將輔助工程分包給他人。

在勞務派遣中,由於工人是與派遣單位籤的勞動合同,因此無論派遣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給工人支付工傷補助,與建設單位共同承擔勞務派遣人員遭受的損失。

3、責任三:工人過錯導致工程倒塌,建設單位責任。

(1)工人在完成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如果因為工人的過錯導致工程倒塌,即使建設單位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由於工人建設施工屬職務行為,建設單位也應對外承擔責任,工人只能承擔內部責任。

(2)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違反規定者,將會被責令停工整改,並處以100元-1000元的罰款。

4、責任四:給第三者造成傷害,建設單位責任。

工程可能會有第三者前來參觀,但是建設單位對任何進入工地的人員都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給第三人造成身體損害時,建設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如果建設單位已經做好了安全措施、給出了明顯的警示標誌,第三人仍闖入工地造成損傷的,建設單位可以因此免責。

按照以上的規定,如果工人因為工程受傷,僱主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可以在進行了工傷鑑定之後,向僱主索要工傷賠償,如果勞務派遣人員受傷,不論是否勞務派遣人的過錯,都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或者是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因為工人的過錯導致工程樓坍塌,工人只承擔內部的責任,主要責任還需要建設單位承擔,在第三者進入工地後受到傷害,還是需要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做出了安全的措施,有禁止無關人員闖入的警示,是第三者私自闖入受傷,建設單位可以免責。

在建工程倒塌後,需要採取撥打急救電話等的方式救治受害者,也需要確定倒塌事故的可能侵權責任方,這些責任主體,若是不能拿出相應自己並不需要承擔責任的真實證據,那麼就極有可能需要需要承擔支付受害者醫療費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