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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承擔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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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單位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施工單位承擔的侵權責任

施工單位侵權可能會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1、施工單位侵權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判斷施工單位是否盡到了法定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施工單位侵權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3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2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施工單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1、施工單位須具有違法行為。所謂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施工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包括:

(1)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

(2)道路施工作業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若施工單位有違反上述法定義務的行為,則應視為存有違法行為。實踐中,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多表現為不作為,即未經批准挖掘道路、佔道施工,施工行為本身不合法;或者未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未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安全措施和未有效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安全措施兩種情況)。

2、施工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了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即在施工中路段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了權利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受到損害,給權利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3、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為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踐中,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具體到本文所述交通事故中,即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需具有困果關係,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是由於施工單位的過錯,導致了具體施工的工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了損害,在侵權的現象發生之後,受害者是可以向施工單位提出賠償的請求的。如果施工單位不想擔責,則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盡到了自己應該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