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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財產侵權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財產侵權 閱讀(9.94K)

雖然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都沒有發育完全,其實施民事行為也需要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由於未成年人的行為,導致了他人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成年財產侵權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未成年財產侵權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一、未成年財產侵權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未成年人是由其監護人教導,若其實his了侵權行為,那麼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從道德上來說還是從法律上來說,父母都對其未成

年子女具有監管義務。基於此,很多國家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上都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責任承擔主體或是賠償主體,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實現,彌補未成年人財產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監護人更好的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監管,提升監護人的責任感。就目前來說,我國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主體是其監護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可知,監護人無論過錯與否都要承擔侵權責任,但盡到監管義務的可以減輕責任。學界通說認為這是一種嚴格的無過錯責任。

筆者認為,不加以區分的建立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制度並非一個合理的選擇。第一,對監護人來說不公平。雖說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職,但孩子的成長、性格的養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造成未成年人侵權的誘因也是來自多方面的,父母的監管不力可能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並非全部。同時,孩子有自己的空間,有自己的活動,父母不可能時時刻刻都在孩子身邊,對於什麼是盡到監護責任應當進一步進行解釋,並非籠統的進行規定,導致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第二、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味的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可能會造成監護人為了避免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限制未成年人外出活動等現象,這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也與立法的初衷相違背。同時,並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是其父母,那麼在父母缺位或是缺乏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其他人可能不願意承擔風險從而拒絕充當監護人的角色,這也不利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健康成長。筆者認為,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上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較為合理,讓監護人自己舉證證明其盡到監管義務,這種既不過分嚴格又不過分寬鬆的形式,更具有合理性。

二、未成年人侵權致害,庭審時已成年,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1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庭審時已年滿十八週歲,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有財產,故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由於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故而未成年財產侵權的賠償責任監護人誰承擔,即使是案件審理時已經成年,一般也是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對方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由該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