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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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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承擔情形



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在前述有創治療領域,只要其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而在結果上患者身體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

未盡相應診療義務,侵害患者治療權的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醫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因素。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

違法即過錯,過錯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就是過錯,並且是比較嚴重的過錯。根據上述規定: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在病歷上“作文章”就算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病歷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證據.在眾多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妨礙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做法極大地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只要存在著上述行為的即算是過錯,醫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過錯侵權責任的適用範圍很廣,目前在醫療事故中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醫療侵權行為及因此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承擔問題有了詳盡的規定,只要醫院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情形,醫院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前我國醫患糾紛必要嚴峻,一旦發生侵權糾紛,最主要的是找出哪一方存在過錯,這關係到責任承擔,還請大家務必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