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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否可以?

勞動關係 閱讀(3.32W)

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否可以?

一、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否可以?

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可以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不用提前30天。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些單位因為疏忽或是其他,會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是違法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都包括什麼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著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說,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釋出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上述損失。

當代社會人們入職之後,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權利方面的保障,但也有一些勞動關係是屬於不定期的,因此也就沒有生命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之下,勞動者如果想要走人的話,當然是法律允許的,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