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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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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關於勞動者離職,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種方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了,則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規定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事實上,只要勞動者開始提供勞動,不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之間的勞動關係都已經成立,如果要解除,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職員即使沒有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也是不可以隨時離職的,若想辭去公司的職務,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若是在單位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但是沒有簽署臨時合同、正式合同的情形,職員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等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