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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是不是隨時可以走?

勞動關係 閱讀(3.16W)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是不是隨時可以走?

一、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是不是隨時可以走?

可以隨時辭職但不可以隨時的走。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籤勞動合同工資的訴訟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通常所稱的“一般時效”。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這在司法實務中稱為“特殊時效”,即在職期間勞動報酬爭議不適用時效限制。

三、勞動者的權利: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7、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沒簽勞動合同雙方就是屬於不定時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也是要以這麼做的,只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走,也不會違反了條款,同時在離職的同時,用人單位也要因沒有簽定勞動合同而給出經濟補償